货款回收管理办法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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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4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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货款回收管理办法□“未收款”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号以前回收者,自即日起至月底止,列为“未收款”。 □“催收款”未收务员款又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,即转列为“催收款”。□“准呆帐”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,其货款列为“准呆帐”。(一)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,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。(二)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,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者。(三)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,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,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。(四)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,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。(五)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,经签准依法处理者。□未收款的处理(一)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,财务部应于每月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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